民办中小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民办中小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二、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中小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区域内教师队伍整体规划,加强民办中小学校教师队伍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筹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
三、民办中小学校应当重视党建工作,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努力建设一支结构符合常理、具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的教师队伍。加强思想政治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四、民办中小学校聘用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和学历要求,拥有非常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备完成所任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上的能力。民办中小学校应严格执行准入查询制度,对在聘人员应当依规定定期开展核查。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民办中小学校聘用教职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一定要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六、民办中小学校聘用的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制,其人事档案应当托管在可以实施人事代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七、民办中小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为教职工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中小学校依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八、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和义务。民办中小学校要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定,保障教师培训经费,加强对教师的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逐步的提升教师的整体素质。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应自觉积极地参加进修、培训,不断的提高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水平。全市民办中小学校要做好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组织合乎条件的教师参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九、民办中小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纳入全市职称评审工作。参评条件及评审办法按照有关文件执行,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经历认定按相关文件执行。民办中小学校可申报参加长沙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三区”支教活动,参加“三区”支教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属地政府财政和教育基金会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民办中小学校也可通过自行组织教师到农村地区相关学校对口支援、相互交流等形式支教,但事先应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查,支教结束后应对支教情况做考核。参评职称的教师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且与申报学校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在申报学校工作满一年以上。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因涉嫌经济或其他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受到党纪处分的,执行《关于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湘纪发(2022)3号)。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对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参照公办学校职称评审的规定,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侧重考查其实际在做的工作业绩。
参评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教师职称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讲师职称的,应按照学校属地管理的原则,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参加推荐。民办中小学校应当对申报材料来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未经审核和公示程序的,不得推荐申报参评。
十、民办中小学校应明确一名专兼职人事管理人员,负责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定期完善教师的人事档案,规范教师人事管理。
十一、民办中小学校应建立教师年度考核制度,对教师的德、能、勤、绩、廉做全面考核,并建立考核档案。考核结果应作为民办中小学校调整教师工资、职务评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教师年度考核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准确。教职工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不定等次,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应控制在参加考核的总人数的20%以内,考核结果要在校内公示。十二、民办中小学校应建立教师表彰制度,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教师表彰工作。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应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十三、加强民办中小学校教师诚信制度建设,强化教师诚信教育,实行师德承诺践诺制度,建立教师违规失信惩戒制度,对教师违背职业操守和从教承诺、损害学生和家长利益、影响学校和教育事业发展、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当按规定实施惩戒。十四、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不得有损害党和国家声誉、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和行为;不得玩忽职守,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不得体罚和侮辱学生;不得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不得有违反社会公德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由学校按《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湘教发〔2023〕11号)给予处理或处分。
十五、民办中小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民办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应进入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任职,民办中小学校应当设立监督机构,且教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1/3。民办中小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六、根据《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规定,支持各级各类民办中小学校通过柔性聘用等形式聘用银龄教师。公办学校教师未经所在学校同意不得在民办学校兼职。